企业登记指南
2007-03-23 15:41  文章来源:金东区外经贸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企业登记指南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须知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要求:

1. 企业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字词;

2. 企业名称在同一行政区域不得相同或近似;

3. 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域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冠省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冠市名由市工商局核准;冠县(市)名称由县(市)工商(分)局核准;

4. 企业名称应当表明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得汉字组成;

5. 企业名称应当反映经营行业或经营特点;

6. 企业名称必须有组织形式;

7.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得姓名作字号;

8.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

9. 企业在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拥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

5.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一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 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住所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须知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公司变更登记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公司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 公司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7.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8.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9. 公司变更的经营范围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先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10.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关文件;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还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须知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协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包括注销公告内容);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税务注销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企业集团登记须知

一、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的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 企业集团章程;

3. 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4. 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 其他有关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须知

一、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 有固定的自有财产,并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有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 有健全得财会制度,并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得按规定执行);

8.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3. 企业章程;

4. 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登记表(全民所有制企业);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前部门批准文件;

9.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注销申请报告或投资人关于注销的决议;

3.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5.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须知

一、非法人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 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 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7.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8. 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二、非法人营业单位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登记申请书;

2. 主办的法人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

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 主办单位出具的资金使用证明;

5.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 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

三、非法人营业单位改变营业登记主要事项的变更登记,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法人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注销登记,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企业登记须知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协议;

5. 出资权属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 其他有关文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文件: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 经营场所证明;

6. 其他有关法律;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名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须知

一、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企业住所证明;

4. 其他有关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其他有关文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报经有关部门审批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1.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 其他有关文件。

五、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文件:

1. 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经营场所证明;

4. 其他有关文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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